□杨志才
2007年,我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着眼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共为困难群众无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98件,切实解决了困难群众请律师难的问题,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便民渠道
为了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我市于2007年3月6日出台了《百色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乡镇(街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实施意见》,决定在各乡镇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至2007年底,全市135个乡镇全部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此外,我市部分县还在工会、残联、妇联、共青团、老龄办等相关部门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25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将法律援助工作向基层延伸,方便了群众。
面对法律援助案件多人员少的局面,市司法局根据《律师法》、《公证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全市注册律师、注册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人每年承办法律援助案件2件以上,并规定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必须由本人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委托其他人员代办理,同时将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列入年度注册、考核和评先评优的内容之一,从而解决法律援助资源不足的问题。
无偿辩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犯罪嫌疑人也有获得与其他人同等的诉讼权利。2007年5月,靖西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法院指定为一贩毒案件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刑事辩护案件。接受指派后,该中心了解到该案被告人是一名越南籍人,而且涉案毒品海洛因数额为425克,依法有被判处死刑的可能。由于该案的特殊性,经中心研究,决定指派两名办案经验丰富的律师负责承办该案。承办律师接案后深感责任重大,认真分析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并向其介绍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使被告人减轻心理负担。在庭审中,辩护律师依据案件事实并对照我国法律规定,为被告人提出合理合法的辩护意见并被法院采纳,被告人最后被法院酌定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并驱逐出境。该案件的成功办理,向国际社会展示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原则,体现了法律援助人员致力于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作风。
2007年,我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136件,其中人民法院指定辩护121件,受理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辩护案件15件,法律援助人员的辩护意见被人民法院全部采纳56件,部分采纳59件。法律援助通过出庭辩护,使当事人得到公正的判决,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律服务进校园: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为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律援助,我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通过建立法律援助流动服务队,组织法律援助志愿人员深入各中小学校开展法律咨询,发放宣传资料,开展法律讲座,提高广大中小学生的法律知识和守法意识。2007年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到各学校开展法制宣传700多个课时,受法制教育中小学生30000多人(次),受理未成年人抚养、人身伤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意外伤害等民事法律援助案件51件,办理刑事援助辩护86件,维护了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法律进乡村:为农民工保驾护航
2007年5月,市司法局组织法律服务人员和法律援助工作者到农民工集中的地点,开展法律服务宣传,发放标有服务承诺和人员联系方式的“爱心卡”,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为农民工维权开辟“绿色通道”。2006年11月,靖西县的庞某来到百色城某企业原料场做临时装卸工。2007年2月3日,庞某在原料场割料袋时,不慎被镰刀弹中眼睛受伤。该企业把她送到医院诊治,留下1200元的押金后就再也不过问。庞某最终因右眼球破裂而永久失明。当其找到企业要求赔偿时,企业却以其进场做工没有经过批准并违反规章操作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无奈之下,庞某向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过援助律师的努力,其最后获得5万多元的经济赔偿。据统计,2007年全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受理农民和农民工案件73件,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应援尽援:让残疾人感受温暖
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切实加强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工作,与残联等有关部门一起,共同帮助残疾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在镇、村(居)委会指定专人作为法律援助联络员,为残疾人提供无偿法律援助服务,做到“应援尽援”。如在百色城爱新街居住的卢某和覃某是一对盲人夫妇,两人供养着一个读初中一年级的女儿。2007年初,卢某因出租房屋与他人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到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卢某夫妇都是盲人,他们不得不让读初中一年级的女儿请假带他们来。为了不影响卢某女儿的学业,减少卢某夫妇来回路上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中心的办案人员每次骑着摩托车多次到卢某家中,核对证据材料、拍取照片等。在开庭时,法援人员把卢某接到庭参加诉讼,并最终为卢某挽回经济损失近1万元。2007年,市法律援助机构共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72件,为残疾人解决了赡养费、抚养费及抚恤金、救济金等问题,让残疾人感受到党的温暖。